近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对一起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板上钉钉”的放火案现场进行复勘。通过察微析疑,最终确定本案不构成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20日傍晚,申某甲与其父亲申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申某乙一气之下打了申某甲几个耳光,申某甲趁家人外出之机,赌气在自己房间内放了一把火,待自己清醒后悔积极扑救时,火势已较大,靠其自身力量无法扑灭。后县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经统计,此次火灾烧毁财物折旧后价值人民币278.00元。2024年12月21日,县公安局以申某甲涉嫌放火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申某甲刑事拘留。
2024年12月27日,德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申某甲涉嫌放火罪一案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到看守所提讯申某甲,申某甲对自己放火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定性及是否构成犯罪产生疑虑。为做到不枉不纵,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烧毁财物的具体位置,德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实地复勘了现场。经核实,申某甲和申某乙两人共同生活在申某乙的砖木结构房屋内,其他家人早已分家单过。申某乙的房屋属于单家独院,房屋周围均是菜地,方圆50米内无其他房屋和可燃物,申某甲的放火行为不可能对周围公共安全和人员造成危害。本案中,申某甲以放火的手段故意毁坏申某乙的财物,但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折旧后仅为人民币278.00元。故本案中申某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现场勘查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保障案件能够公平公正处理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现场勘查能够发现书面材料中发现不到的问题,还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办理客观、公正。近年来,德昌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为引领,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客观性、亲历性、系统性审查,积极主动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从“书面”审查向“沉浸式”审查转变,把牢案件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德昌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