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主张该出资实为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而其子女配偶一方则坚称该出资为赠与,那这笔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判决小张、小盛共同向老张、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后经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小张系原告老张与妻子杨某之子,小张与小盛于2010年结婚,老张夫妇2012年出资为小俩口购买房屋一套并进行装修,后续房屋贷款亦由老张归还。小张个人在2012年、2013年分别就购房款、装修款、手续费契税等向父母出具三张《借条》,并于2023年就老张归还的按揭贷款出具《借条》。后小张与小盛夫妻感情破裂产生离婚纠纷,老张、杨某将其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归还出资款项。
庭审中,老张、杨某对出资款项的赠与意思进行了否认,同时出具的《借条》显示小张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上并无小盛签字,但结合小盛自认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小张、小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装修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系共同所有且已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进行分割,小盛实质享受了利益,本案债务属于小张、小盛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判决小张、小盛共同向老张、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父母在子女离婚后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其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助的民间借贷案件。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款。如果仅有一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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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向父母借款离婚后咋还?
本报讯(大法宣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垫资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父母虽然作为债权人,但不能仅要求其中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据悉,郭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房向王某父母借款20万元,共同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后郭某与王某离婚,王某父母坚持要求由郭某偿还20万元借款,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郭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向王某父母借款,且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应当认定该笔购房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此,王某父母要求由郭某个人偿还20万元借款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为避免纠纷产生,一方面,父母在出资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好相关凭证;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共签共认之债,即使离婚,父母也不能仅要求其中一方偿还全部借款,亲情关系或者一纸离婚协议均不能成为另一方逃避债务的“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