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则涉嫌虚假宣传、流量造假
重则涉嫌非法经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探店笔记”通过平台审核后可获得返利,一些探店博主收了钱就只说好话,“达人探店”服务已公司化运营……2月21日,本报推出“‘刷单炒信’背后的灰色产业链系列报道”第一篇,揭秘了“探店刷好评”等“刷单炒信”乱象。
就在不久前的2月13日,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以公开赔礼道歉、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提起此次公益诉讼,彰显了对一些电商虚构好评等行为的打击决心,同时督促广大电商净化网络交易空间,保护线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早在3年前,被告就因“刷单炒信”受到过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刷单炒信”的定义,那么,消费者和商家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刷单炒信”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报今日推出“‘刷单炒信’背后的灰色产业链系列报道”第二篇,挖掘四川首案背后的更多细节,并邀请法律界人士探讨“刷单炒信”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省消委会为何提起公益诉讼?
一般消费者很难揭开“刷单炒信”的面纱
2月13日,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公益诉讼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与一般的诉讼不同,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是省消委会,被告是一家专业的店铺网络运营公司——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省消委会提起此次公益诉讼,源于一条外部举报线索。美团法律合规高级总监华北华西法务负责人余波向记者介绍,去年,该公司收到商户举报并通过风控模型识别,发现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行为,后将这一线索提供给省消委会,希望省消委会能采取职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维护平台、消费者、商家的合法权益。
早在3年前,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便因“刷单炒信”受到过行政处罚。2022年4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后介入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2022年8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委会副秘书长肖勇表示,社交电商对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省消委会的诉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让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二是参加经省消委会认可的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省消委会委托的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伟说,诉求里之所以没有要求被告赔偿,主要目的是想让被告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实现角色的转变,即从一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者,转变为一个网络消费公益活动的参与者,这就是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所在,也体现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网络交易日益频繁,大量线上消费者判断产品的好坏,几乎都是以店铺消费评价和销量等内容作为重要参考,进而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郭龙伟说,选择该案提起公益诉讼主要考虑到其社会效果,因为“刷单炒信”的隐蔽性特别强,在广大群众中的“知名度”较低。
郭龙伟进一步分析称,在“刷单炒信”的类似案例中,个别经营团队长期为商家提供虚假宣传服务,因此,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意识和水平远远超过商家。比如,在常见的“刷单炒信”宣传合同中,均会载明“达人”或“素人”的探店笔记或点评需通过商家最终审核才会予以发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约定并不违法。“因为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郭龙伟说,但事实上,如果“达人”或“素人”写的内容不利于商家,或者没有起到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商家就“报喜不报忧”,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利于自身宣传效果的内容进行删除。
“对于一般的线上消费者来说,看到的就是被精心挑选过的、不完整的且有误导倾向的点评,所以很难把隐藏在背后的‘刷单炒信’行为的面纱揭开。”郭龙伟说道。
被告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原被告双方聚焦庭审焦点展开激辩
在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公益诉讼案的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聚焦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焦点展开激辩,记者得以了解到更多细节。
省消委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说,被告作为专业的店铺网络运营公司,清楚地知晓网络店铺的运营规则,仍故意招募非真实消费者(“达人”“素人”)到店进行消费或者体验,并为某皮肤管理中心或其他商事主体撰写不真实的评论,以此为商业主体“刷单炒信”,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被告多次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头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益。
对此,被告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不认同。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有关皮肤管理服务套餐的相关信息(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在下订单时均已载明,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知晓其购买服务的情况,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达人’也是到店消费后写的评价,并非虚构评论,不存在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此外,被告系接受某皮肤管理中心委托,所开展的服务仅针对某皮肤管理中心,并不直接对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非该案的适格主体,虽然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但这不当然意味着被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郭龙伟表示,被告借助网络平台,使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结果扩散速度快、范围广,其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化特征,其组织的“刷单炒信”行为直接针对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造成了系统性危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符合消费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
郭龙伟认为,被告长期招募的“达人”及“素人”并非真正基于自身消费需要接受店铺服务,而是一种受人之托的“伪消费”行为,“是以‘达人探店’为名,行‘刷单炒信’之实”。
“‘达人探店’的好评是真实感受,还是为获取报酬而发布?”“案涉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人民陪审员也在庭审中多次发问。
从法庭调查到庭审争议焦点归纳,再到法庭辩论,前后大概历时一个半小时。休庭20分钟后,该案再次开庭。法槌敲响,该案审判长、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李西川宣读了判决:被告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招募-消费-评价-返款”运营模式,有偿组织大量“达人”或“素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络消费评价类平台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以公开赔礼道歉、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被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将对是否上诉和委托人商议。
如何看待“刷单炒信”行为?
Deepseek和法律人士这样解读
什么是“刷单炒信”?记者向Deepseek进行了“请教”,输入了该问题。Deepseek“深度思考”23秒,从“什么是‘刷单’”“什么是‘炒信’”“两者的关联与区别”等六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为“‘刷单炒信’本质是利用数据造假谋取短期利益,但长期面临法律风险与消费者信任崩塌”。
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如何看待?“Deepseek对‘炒信’的定义及其后果均说得有道理,但显得过于学术化,让普通人不容易理解。”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说,目前,法律上对“刷单炒信”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可以将“刷单炒信”理解为“炒信”的一种表现,它具有虚构事实、恶意欺诈及违法违规等特性,具有委托他人进行有组织的行为等特点,是市场及商业领域相应行为不诚信的表现,容易误导消费者甚至侵害消费者利益。
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刚表示,“刷单炒信”的定义可参考2024年9月1日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第五项“(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许刚认为,“刷单炒信”的手段多元化且不断迭代,并且有产业链化运作的趋势,传统手段比如雇佣“刷手”、亲友互刷、空包物流等,新型模式如拍A发B、直播刷单、网红合作等,技术化趋势即使用专业软件模仿真实用户行为、伪造物流信息等。
“所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讲,‘刷单炒信’的内涵和外延人见人殊。”郭龙伟表示,比如,公司组织活动来给商家做推广宣传,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都呈现一下,“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样的方式能让适合它的消费者选择享受服务,不适合的就没必要来花钱,“本来‘刷单炒信’是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但实践中,某些经营者或黑灰产经营团队却将其演绎为了一个贬义概念,因为‘刷’和‘炒’就从内到外演变为故意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
郭龙伟认为,在判断“刷单炒信”时有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看评价是否真实且完整。郭龙伟说,对某些“达人”或“素人”而言,是“站在哪个坡唱哪个歌”。虽然只写好的方面不能被评判说“不真实”,但“完整”原本就要求好差参半,真实和完整是并行不悖的。
“这就像证券行业里的‘信披’,你不能只说好的,不利的东西你也要披露。”郭龙伟说,要从真实、完整、准确三个维度进行评价,如果没有达到信息披露义务,就没有履行适格,由此导致的一些不利后果,法律会作否定性的评价。因此,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每一个商家应当尽到的责任,如果刻意隐去不好的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一种知情权的损害。
“刷单炒信”有哪些法律风险?
“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
“刷单炒信”有哪些法律风险?林小明说,“刷单炒信”轻则涉嫌虚假宣传、流量造假,会导致行为人或组织方及商家被行政处罚、平台封店,重则涉嫌非法经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而民事上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进而造成商家损失、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等。
2022年3月17日,省高院发布了一批全省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因“刷单炒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该案中,四川金口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对其合作商户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被法院判赔50万元。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同时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了解到,对于提供“刷单”服务的个人,即使与商家签订了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也将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去年4月,《新京报》报道了一个类案。罗先生经营了几家淘宝店铺,为了增加店铺曝光率、提高交易量,他与黄女士约定“刷单炒信”:黄女士在罗先生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货物并支付款项,而罗先生不发货并将相关款项返还给黄女士,同时,罗先生定期向黄女士支付报酬。此种交易模式进行了半年之后,双方发生了纠纷,黄女士称罗先生尚有28万余元货款本金未退还,便一纸诉状将罗先生告上法院。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罗先生之间属于虚假交易,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刷单炒信”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刷单人”黄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刷单”带来的次生犯罪也屡见不鲜。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民警苏晓辉向记者分享了一个案例。去年底,卿女士在网友介绍下参与“刷单”,后为获得更多佣金,又参与了某网络平台的“充值返现”活动,最后在大额充值转款后发现无法提现,遂报警。“这是近年来出现的“刷单返利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短信、社交媒体、短视频,将受害人引流到‘刷单’的虚假网站或App,邀请受害人做任务赢返利。”苏晓辉说,在“刷单返利类”诈骗中,因为受害人期望能挽回之前支付出去的高额本金,或是希望自己之前“工作”付出的努力有所回报,所以会本能地拒绝支付“沉没成本”,诈骗人员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引导受害人不断投入,屡次得手。苏晓辉提醒广大群众,当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针对近年来“刷单炒信”存在的种种乱象,郭龙伟认为,不能因此关闭或者放弃行业的发展,要对法治有信心。就像过去明星代言存在虚假宣传等乱象,后来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相关行业得到了规范,明星收高价代言费而不验证产品质量的乱象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消费者的权益亦得到了更好保护。
去年9月18日,省消委会向社会发布的《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调查报告》显示,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和内容社区电商等新兴电商形态的“刷单炒信”现象尤为突出,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破坏了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暴露出电商行业在信息真实性方面仍存在监管漏洞。
吉普赛人有句谚语:停下脚步,让灵魂跟上。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做好相应的规范。(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