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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男方要求还钱 法院判还1.6万元
www.dc.liangshanpeace.gov.cn 】 【 2025-03-05 13:22:0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情侣在恋爱期间甚至提出订婚之后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冯某以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系彩礼为由,要求被告王某返还6万余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定部分财物具有彩礼性质,最终判决王某返还1.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9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通过QQ车友群相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冯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首饰及支付社保费用等方式,为王某花费共计6万余元。2023年3月,冯某提出订婚意向,王某表示同意,但数月后双方关系破裂。冯某认为,相关支出属于婚约彩礼,要求王某返还。王某则辩称,这些财物系恋爱期间冯某自愿赠与,拒绝退还。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恋爱期间未共同生活,亦未正式订婚或举行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综合财物给付目的、当地习俗及金额用途等因素,对争议款项逐一认定。

  

  关于原告冯某提出的其给王某转账3.9万余元用于日常消费与生活开支,包括话费充值、车险、衣物化妆品等,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正常支出,不具备彩礼性质,不予支持返还。冯某在提出订婚后购买的价值1971元金戒指和价值2968元金项链,因符合传统婚俗中“聘礼”特征,法院认定具有彩礼性质。王某称首饰已丢弃,法院酌定由其折价返还4000元。对于冯某提出的其多次转账共计2.2万余元用于王某购买社保,法院认为该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赠与,判决王某返还1.2万元。至于其他25笔共计2万余元的微信转账,因转账目的未明确关联婚约,且金额零散、时间跨度长,法院认定为普通赠与,不予返还。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冯某1.6万元,驳回冯某关于利息的请求,认为婚约纠纷涉及人身属性,利息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彩礼认定需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及财物性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感的小额赠与或日常开销,通常不视为彩礼;而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如“三金”、社保费用等),在婚约未达成时应酌情返还。本案判决既遵循法律规定,也倡导健康婚恋观,避免物质化倾向。(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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